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第十三条有效村庄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以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村庄规划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