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度假区内建设下列项目:(一)采石场、采砂场;(二)砖瓦厂、混凝土搅拌(预制)厂、石材加工厂;(三)垃圾处理场、废品加工提炼厂;(四)畜禽养殖场、木材加工厂;(五)火葬场、经营性墓地;(六)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