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度假区内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石场、采砂场;

(二)砖瓦厂、混凝土搅拌(预制)厂、石材加工厂;

(三)垃圾处理场、废品加工提炼厂;

(四)畜禽养殖场、木材加工厂;

(五)火葬场、经营性墓地;

(六)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