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度假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建造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依法应当迁出的单位和居民点,由度假区管委会制定搬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