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度假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者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