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度假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者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