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