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