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