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