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