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一)烈性犬;(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三)待销售的犬只。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