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