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实施退出管理。

(一)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主动提出放弃入选资格,报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出;

(二)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未能履行约定,导致人才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者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作出退出决定;

(三)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应当取消其入选资格。

入选人才或者团队退出相关人才工程后,取消相关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应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者全部收回。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人才或者团队可以向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平台单位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