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直接费用部分预算。

鼓励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