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八条有效开展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评选表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经报批可以制定人才荣誉和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