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人才培养开发的支持和帮扶,通过短期业务培训、中长期专业培训、定向培养、继续教育、访问进修、跟班学习、实践训练、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