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各类人才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开发。实施青年博士普惠性支持政策,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建设,资助优秀青年博士到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