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