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人才培养。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大科学装置集群。鼓励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实验室,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创新联盟、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共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开展科研攻关、培养科研人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法享受进口科技研发设备、教学科研用品免税政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