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建立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二)完善文物记录档案,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配置保护设施,加强对出土文物和需要保存的已发掘墓葬的保护;

(三)结合地形做好保护范围排水,清理墓葬封土上的树木,消除树木根系对墓葬本体的破坏,完善墓葬封土保护措施;

(四)打击盗掘、破坏墓葬行为;

(五)落实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