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合浦汉墓群保护根据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