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合浦汉墓群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合浦汉墓群的行为。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