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