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