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包括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花卉、生药材、木材、木质包装材料、饲料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