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