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