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