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章 疫情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疫情消除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