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实施复检: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松科植物、植物产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