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生产流通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调入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实施复检:(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松科植物、植物产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