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生产流通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调入本行政区域内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