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检疫技术规范,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核发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