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生产流通检疫第十九条有效植物检疫机构对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