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