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疫区、疫点及其相邻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到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