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 疫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除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害生物随植物、植物产品传播的危险性,确定和调整本市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