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五章 民用航空发展和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用地、资金、科技、人才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保障,协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建设、运营和航空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