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建设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