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塔、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不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