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运输航空第二十条有效运输机场地区内的停车、广告、零售、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从事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