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运输航空第十四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建立服务质量共同管理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在运营中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升运输机场服务品质。驻场单位应当根据服务规范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为旅客、货主等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