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运输航空第十三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组织制定运输机场安全和运营制度,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和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