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者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
除前款规定外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
运输机场工程中的民用建筑、水利、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非民航专业工程(以下简称运输机场非民航专业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或者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