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两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