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两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