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开展生态修复,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