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科学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四)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科学观测、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森林资源和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