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