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识,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