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