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