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原州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规划、水务、林业、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墓地保护、管理及利用的有关工作。

宣传、广电、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