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固原市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原州区人民政府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