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固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

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北朝隋唐墓地的保护、管理及利用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